释义 |
下列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 3、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债务人继续经营时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造成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