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资企业解散的事由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案件可以依据第七款,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解散合资企业的决议。第32条第2款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如果合资企业的章程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应依照章程).而得到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决议. 一、董事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出决议,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执行以下三项规则: 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这是表明,董事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对决策的后果要承担个人责任,董事会要履行勤勉敬业、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违背这些义务,个人就要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2、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负赔偿责任。 3、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能证明是持有异议并加以表明的,而且是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他的个人责任。上述三项规则所包含内容是:董事会作出决议,不排除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如果作出需要承担责任的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个人责任,未参与决议、持有异议的董事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问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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