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资企业解散的事由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案件可以依据第七款,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解散合资企业的决议。第32条第2款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如果合资企业的章程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应依照章程).而得到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决议.
    一、董事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出决议,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执行以下三项规则:
    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这是表明,董事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对决策的后果要承担个人责任,董事会要履行勤勉敬业、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违背这些义务,个人就要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2、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负赔偿责任。
    3、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能证明是持有异议并加以表明的,而且是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他的个人责任。上述三项规则所包含内容是:董事会作出决议,不排除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如果作出需要承担责任的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个人责任,未参与决议、持有异议的董事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问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4: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