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京的落户条件如下: 1、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2、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3、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4、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6、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8、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9、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1、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