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是什么 |
释义 | 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指个人在有工作的情况下,以工作第一年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日后以上年缴费合计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缴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5、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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