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行24小时接待制;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所携带的危险物品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置;按照要求,实施分类救助,为不同需求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不同的服务;满足条件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