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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存在缺陷
释义
    《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基本犯,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有涉及。二是在法条中仅仅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明显过轻,笔者虽认为加强行政或民事规制力度足已遏制,但既然将其纳入了刑法之中,就应当坚决的给予与一般违法行为明显区别的刑罚力度,以起到惩罚震慑作用。一方面,一至六个月的拘役不能与危险驾驶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险性相适应;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主刑最高拘役六个月是《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一法定刑没有达到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与他罪在衔接上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尺度上的狭隘带来不同罪在罪责刑上的不均衡,同时也会导致其他司法机关在匆忙取证、提审中的纰漏。进而言之,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法定刑配置并不能实现危险驾驶罪与其他近似犯罪在法定刑配置上的衔接。如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法定刑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危险驾驶罪的场合,完全可能出现接近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求的严重实害结果,而行为人对这一实害结果也未必都是基于过失。在此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却仅相当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低刑,所以两罪在法定刑的轻重上明显处于失衡状态。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相比,其主要差别就在于两罪所要求的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也就是说,随着危险驾驶行为危险程度的上升,其完全可以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两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却并未体现出这种应有的衔接,而是处于一种明显的轻重失衡状态。同时,对于罚金的执行鉴于不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常常会落空,处于空判的尴尬境地。因此,笔者建议,改成:危险驾驶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加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配置,主要是为了保证在对情节特别恶劣或严重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适用上能够有效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犯罪在法定刑轻重上的横向协调。增加单处罚金的刑罚配置,主要是为了发挥罚金刑在惩处较轻危险驾驶罪方面的功能,并相应地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同时,单独适用罚金刑,还可以进一步地避免短期监禁刑的弊端,并缓解监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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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0: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