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地方标准是由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市、自治区和一些跨省市的地理区域,其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对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土特产品和建筑材料,或只在本地区使用的产品,或只在本地区具有的环境要素等,有必要制订地方性的标准。制订地方标准一般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有利于提高地方产品的质量和竞争能力,同时也使标准更符合地方实际,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但地方标准的范围要从严控制,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 标准的不能订地方标准,军工产品、机车、船舶等也不宜订地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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