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制】外国有限合伙中合伙人的撤资 1.国际社会的几种规定: ①英国《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在合伙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撤出或取回任何投资。 ②美国《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或在合伙协议中以书面方式确定撤资条件。 2.学者观点 学者刘楠赞成允许撤资一说,认为,由于有限合伙其内在的平衡机制,有限合伙越来越成为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有效组织形式,允许有限合伙人撤回出资,可以有效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但无条件允许撤回出资又很有可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甚至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应先肯定约定撤资的法律效力,再对撤资的法定条件作出规定,这样我国的撤资才会更加方便灵活,具有鼓励投资的作用 3.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不允许撤资一说,认为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个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机制之上的,有限合伙人信赖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普通合伙人信赖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稳定,而且,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而只负责出资并享有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这种出资的信任就犹为重要。允许有限在合伙存续期间可以直接或间接撤出或取回投资,不仅是对这种信任机制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固性。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法律应当禁止有限合伙人撤资并设立各种制度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持合伙事业并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