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有制,公办民营,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政府部门不再插手。 服务机构实行“公办民营”后,基层政府不仅变服务提供者为服务监督者,也实现了投资方向的战略转变。政府只负责大型设施建设投资,日常运营费、小型设施建设费均由社会经营者投入,并且每年社会经营者还会上交一部分利润,作为机构的折旧费和发展基金。 三种模式: 1、承包式 即把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转让给社会经营者,政府根据协议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监督相关服务与运营。这种形式相对简单,操作相对成熟。 2、租赁式 即把服务机构的资产承租给社会经营者使用,政府根据合同收取一定的租金,监督租赁的财产不受损失。 3、合营式 即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根据政府与社会经营者双方的资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优势分配经营服务权,通过协议确认双方在某些服务管理上的职责范围,形成合作关系,社会经营者根据投入情况获得相应回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