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买受人与开发商或其代理商、包销商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 2、买受人与开发商或其代理商、包销商签定 《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首期房款,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交纳房款的,与按揭银行签订《楼宇按揭合同》,并按银行的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房屋保险合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局登记备案,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的抵押关系同时备案,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或按揭款; 4、买受人收楼、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公共分摊费用; 5、开发商办理《房地产证》,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开发商向买受人或按揭银行交付《房地产证》、并向银交付《他项权证》; 7、还清按揭款的买受人凭银行开具的证明到房管局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一记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