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央产房可以买卖过户吗 |
释义 | 央产房可以买卖过户,央产房经过“央产上市审批”后才能上市交易,办理过户转让后就不再受此限制了。央产房全称“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央产房是公房中已购公房的一种。 对于央产房来说,有些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无论是双方的哪一方,都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央产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如果不了解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盲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不能过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央产房想要出售只要有央产房的上市手续就可以将之进行买卖。 不能交易的央产房有哪些? 1、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能够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2、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 3、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能够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5、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不按照《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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