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有两个名字,只有一个名字,部分人有曾用名。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已经申请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但是尚未申报户口,而监护人提出更改孩子的户口本名字的前提下; 2、孩子申报户口时,应把本人《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登记在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而更改后的名字,在其“常用名”一栏体现。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