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就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和吴江市选举产生的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参加姑苏区代表团和吴江区代表团活动。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限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