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主的方针。具体来说,国家将野生植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限制开采野生植物和可以适度开采野生植物。对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将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捕捉、破坏和买卖。对于限制开采野生植物,国家将限制其开采数量和方式,并加强监管力度。而对于可以适度开采野生植物的物种,国家将实行科学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