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智力、技术,风险投资者出钱,共同组建公司,占一定的股份。现在公司给高层的激励股也属于这一性质。智力投资一般表现为对教育、科学、文化活动及其所需设施、资料、人员的投资,其核心是教育投资。智力投资资金来自国民收入再分配,来自非生产性积累基金和社会共同消费基金。投资的直接结果是精神产品、知识产品,不是物质产品。从这种意义上说,智力投资是一种非生产性投资。智力投资产品最终会进入生产领域,物化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