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连带责任人决定各自赔偿多少。至于赔偿标准,则需要看侵权的类型以及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无具体的标准。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一般按照责任大小确定的份额承担,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则平均承担,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