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拒绝开具诊断证明,患者该怎么办? |
释义 | 医生不给开诊断证明可向上级部门反映,医院有规定。诊断证明包括疾病、病假、死亡、计划生育等,由持医生执照的医生开具。病人确诊后才能开具医疗诊断证明,病历需有记录。不见病人不开病假,不跨科开病假,不开人情病假,绝不开假病假或疾病诊断证明。 法律分析 医生不给开诊断证明的话是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医院都有医院的规定。诊断证明是指: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由具有医生执照的医生开具的证明;病人确实存在疾病,医生确诊后才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各类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上要有记载,不见病人不开病假、不跨科开病假、不开人情病假、绝不允许开假病假或疾病诊断证明。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医生拒绝开具诊断证明的情况? 当面对医生拒绝开具诊断证明的情况时,患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首先,尝试与医生沟通,了解其拒绝的原因,并主动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证明材料,以增加医生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可以咨询其他医生或专业机构的意见,寻求第二意见或建议。此外,患者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如果一切努力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医疗监管部门投诉,并寻求他们的协助和介入。总之,面对医生拒绝开具诊断证明,患者需要保持冷静,寻求专业帮助,并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医生拒绝开具诊断证明时,患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医院有相应规定。诊断证明由具备医生执照的医生开具,包括疾病诊断、病假、死亡、计划生育等。医生需确诊后才能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病历需有记录。患者应与医生沟通,提供解释和证明材料,寻求第二意见或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若问题无法解决,可向医疗监管部门投诉并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持冷静,寻求专业支持是应对医生拒绝开具诊断证明的关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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