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 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 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打架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且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 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