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中打架学校怎么处理 |
释义 | 律师分析: 1、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操课和大型集会时着军训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3、参加集会、报告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4、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酗酒和打架斗殴。 5、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学生要当场纠正,违纪学生要立即改正,不得无理取闹。对严重违反军容风纪及不服从管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按关规定给予处理。 6、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在训练场上,口令就是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顶撞教官、领导;不得无故旷课、小病大作、无病呻吟、随意到医务室索要病假条。 7、军训期间,家长、朋友、亲戚不应到训练场探望。 8、凡在集中军训期间的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必须在军训团首长批准后进行;参训学生不得私自组织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如生日聚会、舞会、沙龙等)。 9、在室内,首长来到时要自行起立,有礼貌地回答首长问话。对待首长和班长以上领导,要用好“到”、“是”、“报告”等军用术语。对待同学要用好“您好”、“对不起”、“请谅解”等文明用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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