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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释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如下:
    1、抚恤标准:根据伤残程度不同,确定相应的抚恤标准,并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2、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的伤残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3、审核标准:对于申请人的资格、伤残程度、抚恤标准等都需要进行审核,确保抚恤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4、资金来源:国家通过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抚恤资金,并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抚恤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中国公民如下: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具体实施细节会因地区、时间因素而有所不同。如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建议到当地的伤残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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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