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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律师分析:
    (一)区分不同对象,明确保障责任。优抚工作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要逐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增加投入。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对这部分人员的住房、医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帮助解决。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优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制定。(二)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除认真兑现落实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外,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适当优待。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使之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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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