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测绘资质属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法律客观: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