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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区别
释义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的保护制度。目标是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代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代人类、古脊椎动物的遗体、遗物和遗迹埋藏地下因年代而变成的和石头一样的东西。古代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代人类、古代生物的起源和进化、古代人类、古代生物生存环境的变迁和进化、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历史、地层年代的确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视为文物保护。关于脊椎动物,指脊柱动物,属于脊柱动物的亚门。这种动物的体形左右一般对称,有头、躯干、尾3个部分,其中躯干部分被横隔膜分为胸部和腹部,具有比较完善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经系统,包括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5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盗窃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擅自挖掘。其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秘密,有的表现为明火执行地公开挖掘,有的单独进行,有的共同挖掘等。关于是否在盗化石是否被盗,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否被严重破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客观地实施盗窃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
    (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知道是古人类化石还是古脊椎动物化石,决定盗掘。众所周知,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也包括被盗的可能性。关于行为者被盗的目的,一个是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当然,为了占领古代人类化石和古代脊柱动物化石的土地,破坏古代人类化石、古代脊柱动物化石等其他目的也不能排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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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