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圣基茨护照办理流程 |
释义 | 第一阶段:准备申请资料,向圣基茨移民局递交申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岛国护照的申请材料比起加拿大、美国移民要简单的多。办理圣基茨护照,申请人只需要准备相应的身份类资料、工作类资料、资产证明类资料即可,不需要任何的资金来源解释。申请资料可以做公证双认证,也可以做律师认证,圣基茨移民局都给与认可。 第二阶段:圣基茨移民局接收申请,进入背调环节 圣基茨移民局在接收到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材料后,会出具相应的接收函,随后进入申请人背景调查环节。由于圣基茨移民局人手有限,一般都会委托第三方背调机构完成此项工作,这一阶段的周期大约2-3个月。虽然圣基茨允许进行加急处理(收取加急费),但从过往的实际处理进度来看,加急的意义并不明显,在审理周期上不会有显著改变,和中不建议申请人选择。 第三阶段:通过背调,圣基茨移民局发出批准函 正常情形下,只要申请人及附属申请人没有重大经济或刑事纠纷,没有重大传染性疾病,基本100%都会通过移民局安排的背景调查。通过背调后,圣基茨移民局正式发布批准函,并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行为。 第四阶段:圣基茨移民局颁发护照,申请人获得圣基茨公民身份 申请人完成移民局要求的投资后,1-2个月内,圣基茨移民局为申请人及附属申请人颁发护照。申请人获得护照后,可通过移民局批准函上标准的联系方式确认护照真伪,亦可通过专门的护照鉴定APP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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