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消灭时效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主要区别如下:,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消灭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不同,前者可以中断和中止,时效期限不同。前者因不同的事件诉讼时效不同。,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特别诉讼时效则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一般都适用特殊时效。并且特殊时效可分短期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其中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消灭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吗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消灭时效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两者的起算时间,时效中止的规定都是有区别的。 法律客观: 区别一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区别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区别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