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到呼和浩特疫情政策 |
释义 | 常态化防控区人员可正常出津;低风险区人员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市,确需离开的需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中高风险区人员无法离津。 入(返)呼人员须提前进行报备登记(“青城报备”小程序),入(返)呼时查验报备审核结果、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青城码”绿码,进行落地核酸采样。近7日有高风险区所在旗(县、区)的其他地区旅居史人员(不含货车司乘人员),入(返)呼后严格实施“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 近7日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不含货车司乘人员),入(返)呼后严格实施“7天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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