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不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就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从现实生活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转营,或者根据市场的重大变化而调整营销策略、产品结构等,这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经营项目,并相应的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产生影响。此时的劳动合同变更,往往并不一定采取书面的形式,很多时候会采用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劳动者表示接受并付诸实际履行的方式。对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通常也可以予以认定。只不过在判断这一变更的时候,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性,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履行方可作出认定,并且,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同样需要遵守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因此,虽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都可以认定合同的变更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