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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释义
    新公司法没有将隐名股东写入公司法,拒绝将隐名股东写进公司法,否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否定了隐名股东的任何权益。在实践中应做到既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到实现。根据隐名股东在不同纠纷中的不同角色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应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是指在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关系中的实际出资方。此种约定的效力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第一、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但应责令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仅有隐名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是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亦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
    (二)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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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