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同类型的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 |
释义 |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3、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4、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金的支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只要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额,如果没有约定好的就可以按法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额的最高标准,那么所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一、借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我国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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