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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
    (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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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7: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