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领养者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领养人可以是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也可以是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领养者应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而且如果收养人是有固定单位上班的,还需要到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这是为了证明收养人的经济能力,如果是自己创业,则依然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创业证明。收养人到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收养人领养了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公证完毕之后就可以说是合法领养了孩子。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