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遇到账实不符应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如何处理账目不符的情况: 1.对于银行存款不符,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和日记账,编制调节表进行调整。 2.对于债权债务不符,采用发函询证核对,编制对账单和清查表解决争议。 3.对于财产物资不符,逐一填制盘存单,并与账面余额核对,调整记录。 4.对于现金不符,实地盘点确定库存现金实存数,并调整现金日记账记录。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情况,总结了一下几种处理的办法: 1.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如果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则可能是: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有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2.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正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如果不相符,须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此编制“往来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盘存单,并同账面余额记录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与账存的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现金日记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总结了以下几种处理办法:1.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查明银行存款的实际数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2.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核对债权债务明细账,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并解决不相符的款项。3.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填制盘存单并与账面余额核对,调整账面记录。4.实地盘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核对,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账实相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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