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什么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双方:债权人(以下称甲方):债务人(以下称乙方):乙方在年月因经营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融资人民币万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鉴于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财物抵偿于年月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币万元(以乙方财务记帐凭证为据,复印件附后):名称型号数量所有权证明及编号评估价值 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 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协议人甲方: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 二、代为清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本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始构成代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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