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清理的措施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清理的措施如下: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等等。 一、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债权转让必须有债权凭证吗 债权转让必须有债权凭证。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案例】2008年1月2日,李某承包范某处一项工程,同年5月4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为60万元并订立协议书。2010年3月5日,李某又与陶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对范某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债权转让给陶某,但未给付陶某债权凭证原件。该债权凭证的原件,于2008年5月4日由李某交于他人。后来,陶某向范某主张给付工程款,范某以该笔债权转让未生效为由拒付。陶某与范某、李某遂发生纠纷,故起诉来院。【判决】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没有交付债权凭证,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未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首先,没有债权凭证不能确定有效债权存在。本案中,在李某与陶某签订债权转让之前,李某已将其与范某的工程款债权凭证交给张某,张某又将此债权转让凭证交给同笔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孙某,从此行为可以看出此时李某对其债权已进行了处分,其是否仍与范某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存在疑义。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与陶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即尚失了应有债权转让的基础。从而,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其向陶某转让债权时,并没有一并交付债权凭证原件。后来李某又将该笔债权再次转让给孙某,孙某持有该债权凭证原件进行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自己的债权转让有效。此时,李某对陶某的债权转让现已无法证实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其次,债权转让的权利须为不存在瑕疵的权利,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将债权转让给陶某时,已经丧失了对债权的处分权,该笔债权已不可进行转让,在此情况下李某仍将债权转让给陶某,该行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导致该笔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三、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范本如下:甲方(债权出让人):乙方(债权受让人):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某某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2、乙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四、违约责任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五、其他规定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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