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转继承公证案例 |
释义 | 案情介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中旬,黄某星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母亲刘某的房屋遗产,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刘某二零零三年因病去世证明、刘某在世共生四个子女的证明、黄某星哥哥黄某钟二零零四年因病去世证明、黄某钟子女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刘某和丈夫黄某海共同拥有的房产证明。 刘某的丈夫黄某海来到我处,声明放弃对其妻子刘某房屋遗产的继承,刘某的其他子女来到我处也声明放弃对刘某房产的继承。 案情分析: 刘某二零零三年去世后,对其遗留的房产一直未进行继承。而刘某的长子黄某钟于二零零四年去世,其对其母亲刘某的遗产继承权就涉及到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由于黄某钟在其母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而且黄某钟在去世前也没有声明放弃对其母亲房产的继承,根据上述规定,黄某钟对其母亲房产继承权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及黄某钟的父亲、妻子、子女共同继承。 由于黄某钟的父亲、妻子、子女也来到我处声明放弃转继承权,最终刘某的房屋遗产转由刘某的儿子黄某星一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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