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等县四套班子正职是正县级(正处级),如果有的县地位特殊、经济比重大,县委书记甚至县长可能是副厅级。 2、县委常委:除书记、县长外,一般都为副县级(副处级),有的地方县委副书记是正县级。 3、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一般都是副县级(副处级)。四套班子成员统称为县领导。 4、公检法领导一般都为副县级,公安局长普遍挂职副县长。 5、工业园区、管理处等负责人,一般情况为副县级。 6、局长,乡镇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一般都是正科级,副职为副科级。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