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定残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具体如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程序如下: 1、及时报案; 2、协助查勘定损; 3、提交索赔单证;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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