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委托人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
释义 | 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可能实现且为受益人所接受。信托财产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受托人为他人利益而掌握信托财产,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只能在信托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不同形式间变换,但财产权始终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法律分析 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可以有各种各样。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合法。信托目的合法性是指信托目的本身的合法性,也包括为实施信托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合法性。 (3)必须可能实现。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必须是有可能达到或实现的目标,明显不能达到或实现的目的不能设定信托。 (3)必须为受益人所接受。信托目的具有特定性,受托人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不可随意改变。如果受益人拒绝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目的,则不能设定信托。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中心,它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还包括管理和处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 (1)信托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a.受托人为他人利益而掌握财产。 任何形式的财产在成为信托财产之前,财产的所有权完全属于财产的所有人,财产所有人对于财产享有绝对支配权,即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在维护委托人和受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但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受托人只是法律上的信托财产所有人,只能在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与信托设立前的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不同。受托人是为他人利益而掌握信托财产,从本质上说,信托财产是他人财产,这是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即所有特征。 b.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财产形式上的变换。当委托人向受托人信托了房屋,房屋就是信托财产,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把房屋出售给第三者,获得了金钱,这时,信托财产由房屋变成了金钱。受托人又依据合同规定,用这笔金钱买入了有价证券,于是,信托财产又从金钱变成了有价证券。这样,信托财产就发生了多种形式的变换,价值量也可能发生增减,但它们仍然是信托财产.财产权始终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结语 信托目的的设定必须符合合法性、实现可能性和受益人接受性的条件。信托财产作为信托关系的核心,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受托人为他人利益而掌握的特征,受托人只能在信托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享有绝对支配权。信托财产还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形式上的变换,但财产权始终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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