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颜色不备案怎么惩罚 |
释义 | 改颜色不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3、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8、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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