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2、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3、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4、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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