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市卫健委倡议倡议省外来(返)防城港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入防城港第一地点、第一时间开展1次核酸检测,点对点抵达目的地后,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组)、酒店、单位报告,实施3天居家隔离,并在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症状后,要及时主动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疾控风险提示:这些人群需要24小时内主动开展核酸检测疫情最新进展疫情风险提示。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阳性检测者报告的地区。如确需前往,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返)防城港,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方可来(返)防城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