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法》规定: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扩展资料《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上是关于在产品上使用别的国家国旗图案是否侵权?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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