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
释义 | 减少环境污染措施: (一)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 (二)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 (四)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 二、区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 (一)客体要件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环境污染的特点有哪些 环境污染是各种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环境污染还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性。它的特点可归纳为: (一)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二)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三)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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