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
释义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放。
    放射性排放管理如下;
    由实践中的某个源,得到授权、有计划、有控制的释放到环境中的气体或液体放射性物质,通常目的是得到稀释和弥散。
    流出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物质。流出物特指核与辐射设施经气体及液体途径向环境排放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气或废液禁止向环境排放。
    流出物排放是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一种方式。对于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方式是将其放置在处置场或处置库中使之与人类的生活环境隔离。流出物的处置方式则是有控制的将其排放到人类的生活环境中。流出物排放本身就是对放射性废物的一种处置。
    流出物排放必须经过批准。由于流出物是放射性废物,因此对于流出物的管理和控制既要遵循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过程中应得到授权,不是自行;有计划,不是随意;有控制,限制总量,控制浓度。
    综上所述,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7: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