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买房写着一个人的名字,后期发现爱人自己办理了不动产权,对以后离婚有什么影响吗什么影响吗? |
释义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子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房屋并且自己名下的,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买房签一个人的名字和签两个人的名字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后买房时写一个人的名字和两个人的名字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如果是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是一人出钱还是双方出钱,房产证上写着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采用平等分割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个月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本月准备离职,对买房有影响吗?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辞职对还贷一般没有影响。当事人可以及时让新公司续交,外地谋职的需要尽快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可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费用按时向贷款卡中充钱,以此继续缴纳。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我老公是黑名单对以后房产证改回他的名字有影响吗? 夫妻共有的房产想要更改名字需要带上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进行更改。需要带的相关材料有原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变更申请、结婚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以及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婚后买房写一个人的名字不属于一方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但以下情况除外:1、夫妻之间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的。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确表示赠与子女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我买了经济适用房,妻子买了车,对房子有影响吗?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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