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