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刚刚入职,但还没签合同,现在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人吗 |
释义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通知单位,无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签了劳动合同的第二天不想干了,一般不可以直接走人,如果在试用期,需提前三日通知单位;没有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在约定的时间走人。走人前需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放弃入职,如何合法解约 如果您刚刚入职但还没签合同,希望放弃这份工作并合法解约,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您应该尽快与雇主进行沟通,并书面表达您的决定。在沟通过程中,要坦诚地说明您的理由,并尽量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其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了解解约的具体程序和条款。根据当地劳动法律,您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或者遵循一定的通知期限。最后,如果您遇到困难或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您的解约行为合法有效。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来确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通知期限为三日;无试用期的情况下,通知期限为三十日。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在约定的时间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保存解除合同的文本至少二年备查。如果您需要放弃入职并合法解约,建议与雇主进行及时沟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解约行为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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