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1200条理解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例外情况的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而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对危险事务有了判断和控制。因此,为了平衡未成年人保护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必须举证证明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等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