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 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 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 (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 (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4)第20条[工程量计算]; (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