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修缮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一、农村房屋修缮需要什么手续 1、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2、改造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3、质量标准 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二、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四年七月二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 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 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 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 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起发布) 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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